交强事故无证驾驶,肇事者买了保险就不用赔偿?
原 告:张某
被 告:肇事者陈某、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法院
案情简介:2009年7月,陈某持A2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占道行驶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全身多处受伤,肇事者陈某负全责。后张某起诉肇事者陈某及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4万元。
我所代理保险公司进行抗辩:陈某驾驶的拖拉机并非A2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属于无证驾驶,另外陈某已经向原告赔偿过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原告不应该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一次。最终法院均采纳我方答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5万元,肇事者陈某承担1万元。后保险公司向肇事者陈某全额追偿赔付的6.5万元。
时至《民法典》时代,肇事者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对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部分(不包含财产损失部分)进行赔偿,赔偿完毕有权向无证驾驶人全额追偿,也就是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一分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