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要败诉!
原 告:范某
被 告:王某、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情简介:2009年2月王某驾车撞到行人范某,双方负同等责任,医院对范某进行了全身检查确定没有明确损伤,后事故双方就此没有沟通。2年之后即2011年2月范某针对2009年2月的交通事故起诉肇事者王某及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万元并要求被告带其去医院体检。
我所代理保险公司出庭答辩,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索赔的诉讼时效是1年,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我所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范某诉讼请求,两被告无需赔偿。
时至今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此提醒各位交通事故受损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赔偿事宜 (律师费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并且会获得法院支持),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导致败诉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