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之差,写错被告名称那就重新起诉!
原 告:胡某
被 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理法院:江苏盐城射阳县法院
2010年8月胡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后赔偿对方2万余元。后于2012年2月起诉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我所代理保险公司出庭应诉。
原告从提交起诉材料到开庭耗时近4个月,但是开庭当日,我所抗辩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其起诉的被告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我方当事人名称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起诉的主体与我方当事人不是同一主体。最终法院认可我方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谨以此案启发各位读者,如果是作为原告立案后自己主动发现了这个问题,看是否已分配法官,如分配了法官,建议及时和法官沟通,看能否在开庭前沟通将被告信息更正改过来。如作为被告发现原告起诉状上信息错误,可作为抗辩理由,合理维权。作为律师,也要注意起诉状中被告信息准确的重要性,不可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