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主不批改保险条款,恐面临保险公司拒赔!
原 告:马某
被 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2009年5月,原告马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机动车,但是一直没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人和车牌号的批改手续,车辆在保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马某一方负次要责任。马某赔付交通事故另一方损失费共计7万余元后,向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诉诸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其7万余元。
我所代理保险公司进行答辩: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马某及车辆原所有人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马某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一分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