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车推动前车撞击行人,前车无责是否还须赔偿?
原 告:刘某
被 告:张某、郭某、贾某,以及三涉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共计六被告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法院
2010年3月24日,某环岛处,贾某、郭某、张某依次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同一方向、同一车道行驶。因行人刘某横穿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驾驶员贾某采取紧急制动,后方张某和郭某驾驶的车辆未来得及减速导致连环追尾,推动已经制动停稳的贾某驾驶车辆撞上行人刘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行人刘某负次要责任,行驶在最后面的机动车驾驶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后刘某起诉三涉事车主及三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六被告赔偿其14000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代理贾某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答辩,主张贾某在此处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0%的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我方当事人赔偿500元。六被告共计赔付原告刘某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