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雪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9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委托人系湖北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名誉董事,因他人想以湖北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资质参与投标,逐与委托人商议以湖北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名义投标,并找几个企业围标,中标后给与公司1%的管理费用。委托人同意,并安排下属具体经办具体事宜。后工程中标。总标的额约四千万,公司收取管理费30万余元。
辩护人参与代理后积极与检方进行沟通。并协调委托人及其单位积极退赃。最后检方综合考虑予以委托人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委托人非常满意。
律师经验:对于企业家,串通招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经常涉及的犯罪。大环境对企业家是能不捕则不捕,能不起诉则不起诉。但整个过程都离不开律师连续不断的去沟通。因此建议,案发时第一时间与有经验的律师取得联系,积极沟通,一定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