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该案件的被告是做互联网药店的。原告与涉案药品(A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了一年的线上独家经营权,简而言之就是网店上涉案药品(A药品)仅有原告能销售。而被告通过线下渠道取得了该药品销售权,在不知道涉案药品线上销售权被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给了原告的基础上进行了线上销售,现成诉。
二、律师点评
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该诉讼并非第一案。涉案药品的网络销售也不仅仅就此一家。根据律师与原告进行沟通,发现原告取得药品销售渠道亦是合法的。上家在对其进行销售时并未强调该药品不能进行线上销售。且药品许可持有人是否能够进行独家授权某家药店进行销售目前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因此,上市许可持有人并非药品生产厂家,对其可以理解为药品的研发和质检机关。但一个药品只能有一个上市许可持有人,其身份比较特殊。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独家销售的权利,但若放任该行为发展,必然会形成药品行业的垄断行为。
三、诉讼策略的选择
针对上述情况,我方选择的诉讼策略是驳斥对方授权的合法性。强调对方与上市持有许可人签订的独家线上授权实际上就是一种药品垄断行为,从根源上驳斥了其授权的合法性。从庭审效果来看,还是取得的很好的庭审效果。从结果上看,开完庭后,原告自愿撤诉。我方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该策略的选择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