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雪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2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付某是位83岁高龄的老奶奶,其与张某于1954年结婚,婚后育有四子女。张某系国家干部,小日子磕磕绊绊但也过的有滋有味。不曾想张某61岁时竟然结识了当时年仅37岁的杨某,并发生了婚外情。付某为此与其大吵一架险些丢了性命。张某一方面哄着付某说不会再与杨某有任何纠葛,一方面却从小家搬出去与小三过起了”老夫少妻”的同居生活。付某顾及四位子女的颜面,不得不忍气吞声。四位子女担心年迈的母亲承受不住打击一命呜呼,轮番将付某接回家照顾,同时也劝阻老父亲回归家庭,但终究无功而返。日子竟这样过去了18年。
2022年9月,张某因病去世。子女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父亲早在2012年就欲与小三分手,草拟了多份分手协议。小三借分手之名前后索要财物达200万。之后通过查询父亲银行卡信息,发现2012年之后,父亲陆续向小三转账共计272万元,同时,小三还将父亲名下一辆车据为己有。不仅如此,小三还在父亲去世后多次骚扰子女,妄图加入继承范畴,参与分割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
二、律师点评:
如果小三没有廉耻心,请让法律惩戒她!
律师非常同情一家人的惨痛遭遇。经过详细查看证据后,律师认为父亲此部分转给小三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的处置权。因此,此部分未经原配同意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认为此部分赠与行为无效。
经过一系列案件讨论,最终决定本案的方向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纠纷案。一审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小三返回赠与财物。
三、建议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还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向婚外异性转账大额款项,以及赠与车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既不符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更加违背了新时代家庭文化道德风尚,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妻子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受赠财物,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