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陈某介绍至北京认识董某。三人聊天时,董某提议由其出资成立珠宝公司,王某负责管理,公司购进黄金后迅速出售,且无需对外开票,再用黄金交易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票抵扣并对外开票,再用黄金交易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票抵扣并对外虚开,赚取开票费,王某同意,陈某在场。王某按照董某的安排,分别于2013年8月13日、10月23日利用同乡黄某、杨某的身份在湖北省H市成立两个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安排同乡林某、杨某在公司负责收取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开票信息邮件及邮寄发票等快递业务,安排曹某、潘某负责报税、开票、做账等财务业务、安排同乡陈某、黄某在深圳负责提取黄金。
涉案公司通过购买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获得了大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按照董某的要求将发票对北京涉案公司虚开。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15日,两公司通过董某对32家北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68份,价税合计321841780.00元,税额46763335.72元。32家受票单位已申报抵扣发票853份,价税合计319401086.00元,税额46408705.01元,未申报抵扣发票15份,税额354630.71元。
被告人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点评:
此案由于董某在逃,王某被列为第一被告,但辩护律师紧扣王某一切行为系董某指示,应当列为从犯的情节,且王某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为王某争取法定刑以下处罚,最后辩护人所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李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