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秀律师
刘佳秀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攀枝花专职律师
13550912160

服务地区:四川

咨询我
09:00-21:00

中国XX公司与攀枝花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佳秀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63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公司(简称:XX公司)诉被告攀枝花XX公司(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XX(简称:X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追加X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丁XX、第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XX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复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本金XXX元按年利率5.85%加逾期年利率7.56%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剩余本金XXX按年利率7.02%加逾期年利率7.56%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利息和复息为XXX.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盐边县XX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至2000年3月7日期间,在中国XX取得贷款四笔,共计XXX元。因该4笔贷款实际为被告所使用,经被告同意后,盐边县XX公司积欠XXX的所有借款本息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与XXX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了借款偿还协议,约定盐边县XX公司截止到当日所欠XXX的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X.68元由被告承继,被告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10月26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履行期限届满后,经XXX多次催收,被告借款本息均未归还。现该笔债权已由XXX转让给原告,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被告,并进行了登报公告。现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2006年10月,XX找到盐边县XX公司和我公司,让我公司承接该四笔债务,XX承诺不会因该债务起诉我们公司,并且XX将加大对XX公司所需资金的支持。因此长达20年XX并未起诉。我公司的意见是我们认可债务,但是责任应该是XX承担,我们是帮XX承接的债务。
第三人XXX意见如下:我行不应承担责任,该四笔贷款实际就是XX公司所使用,故该借款应由XX公司负责偿还。
经审理,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1999年11月30日,中国XX与盐边县XX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借款XXX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0月29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7.02%,未对逾期还款利息进行约定。XXX签订合同后将该借款转入XX公司账户;2000年1月11日,中国XX与盐边县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借款XXX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85%,未对逾期还款利息进行约定。XXX签订合同后将该借款转入XX公司账户;2000年1月,中国XX与盐边县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借款6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01年1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7.02%,逾期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XXX签订合同后将该借款转入XX公司账户;2000年3月7日,中国XX与盐边县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借款5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85%,逾期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XXX签订合同后将该借款转入XX公司账户。后XX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但原告未明确归还的50000元属于哪笔借款。
2006年10月26日,被告XX公司与XXX签订借款偿还协议,约定因XX公司上述四笔借款由XX公司实际使用,故XX公司自愿承继该借款债务,由XX公司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10月26日。
2015年12月,中国XX与原告XX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XX公司。债权转让后,原告履行了通知被告的义务,并登报对债权转让和催收进行了公告。
2019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发送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载明被告截止2019年5月9日尚欠借款本金XXX元,利息及复息共计XXX.49元,合计121XXXX8748.49元。XX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债务人承诺,载明对上述催收通知书已收悉,对通知书中所列欠款本息不持异议,并将立即全额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借款合同、借款偿还协议、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联合公告、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债务人承诺和被告提交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借款偿还协议和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XX公司自愿承继XX公司在XX的债务,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该笔债权已由XX攀枝花分行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对截止2019年5月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XXX元,利息及复息XXX.49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四份借款合同中有两份合同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被告对这两份合同所涉借款XXX元应按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其中XXX元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7.0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另950000元(扣除已归还的50000元)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5.8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另两份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所涉借款本金XXX元从2019年5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提出其承继的XX公司债务应由第三人承担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攀枝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XXX元及至2019年5月9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XXX.49元,合计121XXXX8748.49元。其中XXX元按年利率7.02%支付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950000元按年利率5.85%支付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另XXX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支付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12元,减半收取47256元,由被告攀枝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佳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律法专业,四川攀枝花专业刑事律师,始终坚持刑法的研究和实践,参与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同时在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4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1510420********50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