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收案:被“合法终止”的6年老员工
2024年6月,成都一位运营部经理(化名“罗先生”)找到我:
公司提前4天发《终止通知书》,理由“合同期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他继续打卡上班51天,公司却宣布“单方劳动无效”;
钉钉里躺着64.5天调休、5天年假,HR口头一句“过期作废”就清零;
竞业限制合同签得严丝合缝,却一分钱补偿不给。
一审已判他全胜,公司仍上诉:“截图不是原件,加班子虚乌有!”
我告诉他:“二审只要把‘截图’钉死,37万就能落袋为安。”
二、二审前:把“电子截图”升级成“铁证链条”
锁定证据三性
真实性:截图含公司LOGO、管理员头像、服务器时间,与公司制度吻合;
合法性:罗先生录屏+云盘保存,取证过程全程录像;
关联性:用Excel把截图→打卡记录→工资条→加班审批单一一映射,法官一眼看懂。
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考勤数据由单位掌控,单位不举证的——败诉。
我直接向法院提交《责令提交书》:要求川投公司3日内打开钉钉后台,否则推定截图成立。
对方当庭表示“系统升级,数据丢失”——正好落入口实。竞业限制“先履行后补偿”
很多律师把竞业限制当“从属条款”,我单独列案由:罗先生离职后未在5公里范围内任职,已实际履约;
公司7月31日才发《解除竞业通知》,应额外补3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9条,单位解约需再付3个月补偿。
三、庭审:四个回合逐一击破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我抛出《劳动合同法》14条: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者无过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
公司无法举证罗先生存在39条、40条(1)(2)项情形,终止违法坐实。“截图不是原件”
我当庭播放取证录像,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93条:
“电子数据真实性可综合内容、存储方式、提取过程认定。”
对方既拒后台核对,又拿不出反证,法院直接采信截图。“过期调休自动作废”
公司制度写“3个月未换休视为放弃”,我指出:该条款排除劳动者法定休息权,违反《劳动法》44条,属无效;
即使有效,公司也未举证“曾安排换休而员工拒绝”。
“绩效未考核,不应发放”
薪酬办法写明4680元/月,公司未提交任何考核流程、结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30条:绩效工资是工资组成部分,单位怠于核算的,承担全额支付责任。
四、终审判决:37万全额落袋
2025年4月11日,攀枝花中院当庭宣判:
违法解除赔偿金:210976元
加班+年假工资:107105元
竞业补偿金:22680元
欠发工资+5-6月薪水:35255元
合计376016.79元,十日内一次性到账,二审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
五、给职场人的5条硬核忠告
“合同到期”≠公司想走就走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只要你无重大过失,公司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截图也能当“原件”
电子证据及时录屏+云端保存,记录取证过程,对方拒绝后台核对的,法院直接推定真实。“过期清零”条款大多无效
调休、年假、加班工资属于法定权利,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设定“过期放弃”,写了也白写。竞业限制≠空头支票
只要合同有竞业条款、你实际履行了,单位就必须按月补偿;单位中途解约,再额外赔3个月。绩效不发?单位自证清白
绩效考核办法、流程、结果全部由单位掌控,它拿不出数据,就得按100%比例发。
六、结语
很多用人单位把“系统升级”“自动作废”当挡箭牌,
其实是利用员工不懂举证规则。
只要你提前固定电子证据,敢于把“后台打开”的举证责任推回去,
37万赔偿就不再是“天价”,而是“法定价”。
刘佳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