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收案:一张A4纸,密密麻麻100份送货单
2024年6月,云南宾川,一位92年小伙(化名“小刘”)拖着208吨混凝土小票找到我:
对方是工地“包工头”,口头订料、微信对价;
43万元货只给了22万,剩下20.8万拖了半年;
没有书面合同,唯一证据是100张“搅拌站单据”和5页微信截图;
一审开庭前,对方突然甩出两份“公司对公司”的空白合同,想把债务推给“下家”。
我告诉他:“别怕‘没盖章’,先把‘谁收货、谁付款’钉死,再把‘公司合同’踢出局。”
二、立案前:把“微信聊天”升级成“要约+承诺”
锁定合同相对人
《民法典》469条: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
我把微信语音转文字、图片截屏+云盘录屏,做成“时间轴”:5月24日 07:23 小刘发出价目表(要约)
5月24日 07:29 对方回复“按这个价,先送200方”(承诺)
要约+承诺完整,合同成立。让“小票”变成“结算单”
100张送货单分散且无人签收?我挑出3个关键细节:每张都有“邢××”或“彭××”手写实收方量;
微信里对方每月把同一数字做成“对账单”回传;
银行流水显示邢××个人卡先后7次共汇22万。
用Excel把“小票量=对账量=已付款”一一对应,法院一眼看懂债务金额。把‘空白合同’踢出证据圈
对方提交《混凝土销售合同》抬头:顺成公司→伟龙公司,但缺伟龙公司公章。
我当庭指出:合同缺对方印章,依法未成立;
小刘与顺成无社保、无工资、无授权,仅借名开票;
发票抬头≠合同主体,买卖关系仍应回到“实际履行人”。
三、庭审:三个回合锁定“个人买单”
“主体资格”回合
对方律师:“原告应是顺成公司,被告应是伟龙公司。”
我抛出:微信洽谈、价格协商、货款支付全部发生在小刘与邢××个人之间;
伟龙公司既未盖章也未收货,合同相对性不能随意突破。
“收货事实”回合
我提交:100张原件小票+每月对账单PDF,数量、单价、金额完全吻合;
邢××个人银行卡流水,与每次对账后3日内付款一一对应。
对方认可“收到货”,却辩“代公司收货”,未提供任何授权文件。“付款义务”回合
我援引《民法典》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价款。
微信记录里邢××亲口承诺“最迟11月底结清”,构成明确履行期限。
四、判决:208759.50元全额支持
2024年8月,宾川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8759.50元;
案件受理费2216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宣判后第15天,邢××一次性把本金+利息21.3万打到法院账户,小刘当天拿到全部款项。
五、给“口头买卖”当事人的5条硬核建议
微信就是合同,先留“要约+承诺”
发价目表时写“以上价格有效期7天”,对方回复“同意”即构成承诺,别只发语音。送货单一定让对方“手写实收”
打印小票容易丢失,手写方量+签名+日期,才能把“数量”钉死。每月对账形成PDF回传
把本月小票拍照做成PDF发对方微信,让他回复“确认”或“+1”,形成连续结算单。收款走银行,备注写清楚
个人卡也可以,备注“混凝土款+月份”,别写“借款”或空白,避免被说成“私人拆借”。对方拿“公司合同”来挡债,先查三件套
公章是否齐全、签字人是否授权、公司是否实际收货,缺一项就能击破“主体抗辩”。
六、结语
在建筑行业,70%的买卖都始于一句“先送两车看看”。
没有盖章、没有合同、没有律师审阅,
但只要你会用微信锁定“要约”,用小票固定“交付”,用银行备注对应“付款”,
法律一样让你把尾款一分不少地要回来。
刘佳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