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本案法院在未向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做法,不能对案涉股权起到冻结效力。
案例索引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60号】
发布者:徐祯禧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665人看过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本案法院在未向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做法,不能对案涉股权起到冻结效力。
案例索引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