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祯禧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未向目标公司送达冻结股权裁定而直接要求市场管理机构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是否能够实现冻结的效

发布者:徐祯禧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665人看过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本案法院在未向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做法,不能对案涉股权起到冻结效力。


案例索引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60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