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祯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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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补偿性功能与惩罚性功能的区别适用

发布者:徐祯禧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733人看过


文/最高人民法院
何抒(二审审判长、承办人) 夏敏
 
【裁判要旨】
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在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守约方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其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不再判决其支付违约金。

【案号】
一审:(2017)闽民初159号
二审:(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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