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性质。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定金有着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而在合同法上,定金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学理上分类,定金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
在市场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为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之一而设立的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会被视为预付款,而且数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标的的5‰。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订金可以作为货款进行抵扣;而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收受订金的一方则需要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这种说法,其仅能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因此也不具备担保的效力。
根据“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则,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诚意金看作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诚意金条款,并且确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相应情形,诚意金的履行方式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诸如“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诚意金便转化为定金”的条款,那么诚意金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是可以转化为定金并发生定金效力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规定。单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不同于具有债权属性的定金,押金更类似于物权法上的质押,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通常而言,给付保证金的一方或是将保证金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将保证金向双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从而达到保证履行合同的目的。相较于定金,保证金具有一定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是在设立的方式、要件上并不像定金一般具有诸多限制。然而,保证金并不具备定金的双倍罚则,同时也不能像定金一样,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的部分和作用功能(例如: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分别担保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解除,而保证金做不到这一点)。
违约金虽然同样具备促进双方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违约金更注重的是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制裁,以及对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合同履行的担保,也不具备双倍返还的功能。且定金的交付在于合同履行完毕前,而违约金的产生则在约定的违约情形发生后。因此,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