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安会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付安会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677人看过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劳动合同一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一般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两种情况。笔者讨论的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限制,以及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

1.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的注意事项:

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举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要在辞职报告中明确写明公司所存在的具体过错行为,即是由于公司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才提出辞职这一辞职理由,并保留辞职报告的复印件,作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证据。

2.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为,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不发放工资,可认定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如果发放的工资数额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可认定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

3.实践中劳动者仅以公司延迟几天发放工资就提出辞职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较轻,一般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4.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提出辞职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10个裁判观点》(2016)中提到:劳动者有证据证明长期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长期、持续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何理解。一般情况下,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火保险账户且缴费险种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基本履行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仅以缴纳基数不足或部分月份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法院一般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无需双方协商一致,也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一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便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