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有不同观点,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受伤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寻求救济途径;
第二种观点是,离退休人员在新用人单位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