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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债权人是否就无计可施?

发布者:付安会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30人看过


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下代位权诉讼。

1. 债权人代位权指向的是债务人的消极地不行使权力的行为,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增加而增加而未增加。

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义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由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请求而不是向债务人提出的,这与债权人向债务人和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请求不同。

3.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必须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民事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

4.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债权人可依据自己的意志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部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行使权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性的审查思路及要点是什么?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性的审查;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性的审查;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审查思路及要点

1. 债务人迟延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的审查;

2. 债务人对债权人到期债权造成损害的审查;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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