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焕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律师做轻罪辩护成功

发布者:曹焕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7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左右,刘某清因在四川省经商出现资金困难,经与他人共谋,于同年7、8月份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地租赁办公场所,注册成立了安徽X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骨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刘某清化名“刘D”将自己包装为“刘主席”以上述公司为依托,采取假借销售“SOD”、“眼黄金”等保健品为名,购买一份产品即可成为会员,1个月回本、105天翻倍等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2015年9月,本案被告人刘L委托人)、杨、岳某某受刘清邀约来到合肥到上述公司工作,每月拿取工资。三被告人在刘清的安排下,担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公司核心工作,参与刘清的推广宣传会,收取投资人资金、统计投资人人数、金额、发放返利,开个人账户为刘清转款等活动,后因公司无法返还投资款以致案发,被告人逃离合肥后均被抓捕归案。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将三被告人起诉至法院。

案件评析

经仔细研判案卷,会见当事人,本律师作为刘L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被告人刘L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持有异议,被告人刘L的行为最多只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被告人刘L客观上并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其在整个过程中只属于靠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的普通员工,除了做出纳的本职工作外,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除每个月伍仟元的劳动报酬外,也没有获取其他任何分红或盈利。事实上,本案的证据可以反映出,案涉公司完全掌控在刘某清的手中,关于公司的规划、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全部由刘某清本人做主,他人无权也无法进行干涉、支配。被告人刘L只是公司的一名基层员工,其作为财务人员所做的收支、统计、转款等行为完全是按照公司负责人刘某清的指令来实施,其也没有参与召开或策划召开推介会、答谢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也没有其他诈骗行为。

2、被告人刘L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八种情形,被告人刘L的行为与上述规定均不符合。首先,刘某清操控公司获得的集资款除他之外无人能够支配、控制,刘L没有获得任何集资收益。其次,案卷中刘L的讯问笔录以及其配偶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其家庭成员多次在“X骨公司投资了”,并且刘L又以其儿子的名义在X骨公司报单、投资,在补充侦查一卷中刘L提供了相应的收款收据,案发前刘L也因投资行为收到了公司的部分返利。通过以上的行为分析,被告人刘L主观上是相信刘某清的公司是具有还款行为和能力的,更进一步证实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被告人刘L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刘L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事实上,刘L在2016年1月份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就没有继续在刘某清的公司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2、被告人刘L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刘L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保存的公司资料,对刘某清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恳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3、被告人刘L惯常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L并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对其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处罚。鉴于其具有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知识淡薄所犯下的错误,其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L等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纳了被告人刘L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L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建议

集资类犯罪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此类犯罪中,受害人往往盲目相信投资回报率而不顾风险地投资,案发后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本律师建议投资人,尤其是年纪大、有一定退休收入的投资人,在选择投资渠道时,切不可轻信某些公司和机构提出的高额回报率,一定要认准合法的金融机构,多咨询和询问身边的年轻人,或者直接咨询律师。

对于在金融类公司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所在单位的经营行为涉及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同时许诺的高回报明显超过国家标准,则一定要提高警惕,你的“帮助”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及犯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