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94XXXX2333(1-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城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98XXXX9984W(1-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XX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省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耿 杰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小芹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