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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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张义齿安装费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曹焕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9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7日12时,鲁某驾驶皖A90XXX号小型汽车,与盛某1电动自行车相碰,后电动自行车又碰撞到朱某停放在此的皖AZ2XXX号小型轿车,致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盛某某牙齿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鲁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盛某1及盛某某、朱某均无责任。皖A90XXX号小型汽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商业险,AZ2XXX号小型轿车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盛某某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一审法院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盛某某的具体损失问题,各项损失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确定;二、A、B两家保险公司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尤其是第一项争议焦点中关于盛某某义齿安装费是属于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项目,还是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这一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引发了诉讼各方激烈的争论。由于鲁某驾驶的皖A90XXX号小型汽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未投保商业险,故承保该车的A保险公司认为义齿安装费属于医疗费项下赔偿项目,本律师坚持认为应当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具体理由如下: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安装义齿是为了恢复原告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的实际出发。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齿安装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该规定中的“残疾”一词采用的是文义解释,一般理解为肢体、器具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即肢体、器官或者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就是残疾,而不是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才能定性为残疾。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将伤残等级和残疾不加区分地划等号。

此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4年6月11日发布的《残疾人器具分类和术语》GB/T16432-2004/ISO9999:2002,本标准建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分类,其中第7分类063036假牙代替牙齿外观及功能的外置假体组件即假牙属于残疾人辅助器具。并且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盛某某修补义齿需要的费用是5100元/次,且明确该费用属于义齿及其安装的费用。因此,该费用实际上属于鲁某某受伤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必须配置辅助器具而支出的费用,而非治疗损伤所支出的费用。

本律师的这一观点获得了一、二审法官的支持,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盛某某的义齿安装费,B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A、B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关于义齿安装费是否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说服法官接受对己有利的争议观点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工作。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为了广大车主降低风险成本,建议车主在投保交强险之外,根据需要投保商业险。此外,即使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受害人也可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索赔,受害人作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不能遗漏无责一方,否则会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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