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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旅游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125民初594号
原告:A,
原告:A,
原告:A,
原告四:A,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B,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XX集团凤阳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734XXXX9700U(1-1),
法定代表人:A,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6789357
31E(1-1),
主要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公司员工,
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A、B、C、D与被告E、XX集团凤阳县XX公司、XX公司、F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判,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及他们与原告C、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D、E,被告A,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集团凤阳县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C、D诉称:被告E驾驶货车与被告F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及G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A、B受伤,A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XX集团凤阳县XX公司名下经营,并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90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4天=720元、营养费30元/天×(24+90)天=3420元、护理费114元/天×(24+90)天=12996元、误工费85元/天×(24+90)天=969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计53733.26元,
被告A辩称:事故车辆是我本人的,事故发生时是我驾驶的,我的车辆挂靠在XX集团凤阳县XX公司名下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被告XX公司辩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期、护理费期限过长,应按住院24天计算,误工费不认可,交通费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认可,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我公司同意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我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A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属机动车,其也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由法院核准,并应当扣除与本起事故无关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A已超过60周岁,原告主张误工费无依据,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受害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起事故我负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不超过15%的赔偿责任,
被告XX集团凤阳县XX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A是其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只是在我公司挂户,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当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其他责任方分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6时15分,被告A驾驶其所有的皖M×××××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定远县X050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X050线5km+60m处与被告A驾驶的手扶拖拉机、B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A、B及其车上乘员原告C受伤、三车损坏,交警部部门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无责任,A受伤后到定远县XX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气胸、慢性支气管伴气肿、多处软组织挫伤”,A支付医疗费20814.26元,出院医嘱“休息三月、陪护一人”等,A还支付门诊医疗费93(88+5)元,2016年11月29日A因肺心病死亡,
同时查明:A的车辆挂靠在被告XX集团凤阳XX公司名下经营,并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的手扶拖拉机未办理任何保险,
另查明:A系农业家庭户口,生前承包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A系B丈夫,系A、B、C父亲,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A驾驶货车与被告B驾驶的手扶拖拉机、C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A、B及其车上乘员原告C受伤、三车损坏,交警部部门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A、B、C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按7:2:1的比例承担,由于A的车辆挂靠在被告XX集团凤阳XX公司名下经营,并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XX公司应当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超出交强责任限额的损失,由XX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0%,由A赔偿20%,
对于原告要求的可获得赔偿的项目及各项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核定如下:
1、医疗费20907.26元,本次事故致A受伤住院治疗,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等可以证明A存在医疗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4天=720元,A住院24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3、营养费720元,A住院24天,原告主张营养期按114(24+90)天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A的营养费应为30元/天×24天=720元;
4、护理费114元/天×114天=12996元,A住院24天,出院医嘱“休息三月、陪护一人”,护理期可按114(24+90)天计算,原告主张A的护理费按114元/天计算,不高于我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年平均收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5、误工费85元/天×114天=9690元,A住院24天,出院医嘱“休息三月、陪护一人”,误工期可按114(24+90)天计算,A为农业家庭户口,生前承包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原告主张A的误工费按85元/天计算,不高于我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费700元,原告为A就医、处理交通事故等确需支付一定交通费,本院酌定为700元,
另原告主张A的因受伤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共计45733.26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计23386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22347.26元,由XX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347.26元×70%=15643.08元,由被告A赔偿22347.26元×20%=446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A、B、C、D各项损失39029.08,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A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4469.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四原告负担128元,被告XX公司负担239元,被告主A负担160元,被告A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缪 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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