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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曹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新闻侵权 |1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94XXXX2333(1-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7290-4,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耿 杰
审 判 员 B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C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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