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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焕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1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31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B,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又名音B),农民, 原告A与被告B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B从C处购牛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2000元,被告A出具欠条并由原告担保,A多次催要后,我替A偿还了2000元购牛款,现要求被告A返还我的垫付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A于2010年5月28日从B购牛时支付部分款项后,余款2000元向A出具欠条一张并由B担保,期间A多次向被告B催要欠款未还,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A偿还该欠款2000元,A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垫付款未果,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欠条、A收条及定远县XX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A应承担返还原告刁仁修垫付款的义务,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欠原告B的垫付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发扬 代理审判员A 人民陪审员B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C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四)返还财产; ……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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