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年限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赔偿基数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以三倍标准为基数。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13、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4、裁员的情况下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