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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年,全职妈妈离婚时提出19万家务劳动补偿,法院竟然这样判!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15人看过


结婚3年,全职妈妈离婚时提出19万家务劳动补偿,法院竟然这样判!

转载自华律网 

浙江省台州市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杨先生一直在杭州市打拼做生意,她自己留在台州老家带孩子。后来,杨先生起诉离婚,她向法院提出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其补偿19万元。

 

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由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案件回顾

 

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8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做生意,儿子杨某某跟随齐女士在浙江省台州市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20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

2021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

妻子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法院判决

最终,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齐女士本来就没有工作,也就不存在为了照顾家里放弃工作。婚生子出生后,实际系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杭州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经审理,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天台县人民法院(tiantaifayuan)、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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