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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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摔伤,学校承担责任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686人看过


无民事能力的小学生在学校教学楼门前摔倒受伤,学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新少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是很好的判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责任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在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学校内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施安全员,对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学校受伤,某某小学未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故某某小学应当承担责任。因某某小学已对其在校学生在保险公司入校方责任保险,原告受伤时间2012年11月23日,该时间在投保期内,因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晓萌右侧基底节区脑梗塞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其脑梗塞的发生系本次外伤与自身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参与度为60%,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约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马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8315.72元。二、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小学于本判决书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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