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王XX,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邸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焦X,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李XX、王XX与被告焦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XX、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