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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河北XX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邸桂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邱XX,你那,1979年7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邸XX,北京市XX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XX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20号成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34799763D。
法定代表人烟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邱XX与被执行人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新劳人裁字(2017)1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3838元,缴纳执行费55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8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94.25元,已扣划994.25元给申请人;
三、2018年8月27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月23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8年3月1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烟XX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新劳人裁字(2017)1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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