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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家庭暴力”罪与罚的思考

作者:魏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5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x2211时许,罗邹某因琐事在县家中发生争吵,罗用美工刀将邹某左面部、右颈部划伤。2020x16日,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邹某面部创伤瘢痕属轻伤一级、右颈部创口瘢痕属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2021x3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律师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事实的意见

1.从犯罪过程来看,被告罗某受情绪影响,一时无法控制,临时起意伤害了受害人

被告罗某看了被害人邹某的手机上有人在评论称呼被害人自己的妻子邹某亲爱的,两人发生争吵后扭扯,被告罗某用美工刀的碎片划伤了被害人。

2.从犯罪结果来看,被告罗某积极救治受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罗某看到被害人邹某脸上流血了,就拉起她到街上去找医生处理,当地的医生处理不了,被告罗某带被害人邹某到长宁县人民医院处理,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被害人邹某处理完伤口,跟着被告罗某回了家,随后,被害人邹某报警,被告罗某被某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二、对本案量刑的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某故意伤害罪名异议被告罗某在本案中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

1.被告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罗某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被告罗某在被害人邹某报警后和被害人邹某一起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在被口头传唤到某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罗某与被害人邹某的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是民间矛盾引发的,夫妻打架,抓扯之间,对事件的发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告在事后也积极抢救被害人,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邹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的第三页提到,被告罗某看到她脸上流血了,就拉起她到街上去找医生处理,当地的医生处理不了,被告罗某还带邹某到某县人民医院处理,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被害人邹某处理完伤口,还跟着被告罗某回了家,被告人也没有再次伤害被害人了。

被害人邹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的第四页提到,被害人邹某受伤的导火索是被告罗某看了她的手机,被告罗某看到有人在评论时称呼自己的现任妻子邹某亲爱的,两人才发生争吵、扭扯时被告罗某用美工刀的碎片不慎划伤了被害人邹某,对伤害结果被告需要负责,但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3.被告罗某事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邹某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罗某家庭经济困难,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母亲也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被告罗某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被告罗某主要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打零工,生活非常拮据。在划伤被害人邹某的脸后,被告罗某积极筹措给被害人邹某的赔偿款,向周围的亲友都借了钱,赔偿金额虽然不多,但被告是真心悔罪。

4.被告罗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被告罗某作为父亲和儿子,需要肩负赡养老人和抚养幼子的责任,如果罗某举债入狱,将使得老无所依,幼无所养。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已涉嫌犯罪,但被告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是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鉴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的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被告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律师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是构建和谐社会,共建中国梦的重要角色,如何发挥家庭本身、司法部门、妇联等社会各界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作为一个律师,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犯罪应当区别于普通的暴力犯罪案件,特别是两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其不仅可能涉及犯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还可能制造新的家庭矛盾、引发孩子的抚养问题、老人的赡养问题等,

家庭暴力不能姑息,但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应当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摸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尽量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沟通,争取对被告人的从轻或者从宽处理,减少因家庭矛盾激情犯罪导致的次生问题发生,在尊重法律惩罚作用的同时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毕竟法律不外乎人情,如何做到老有所依、幼有所养,也是考量社会律师向人民律师转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诉讼类事务擅长知识产权类案件和债权债务类案件处理、劳动争议也涉及较多;非诉类事务有三年多教育类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负责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