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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未获得被害人谅解能判缓刑吗?

作者:魏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28次举报


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未获得被害人谅解能判缓刑吗?

最近笔者遇到当事人咨询,自述其在打架案件中,被害人报警,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本案中他有如下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有前科但不属于累犯,另有坦白、垫付医药费、签署了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认罚谅解书都已经签了,检察院也已经出具了量刑建议,但是在审判开庭前还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来看他到底能不能判处缓刑?这个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在被告人存在前科“黑历史”的背景下,被害人谅解是否为缓刑的必要条件,笔者希望借此文发表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问题的答案是有可能。

首先,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伤害罪量刑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虽然本案在开庭前并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精神,在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前科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最后,被告人有前科但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仍然使用缓刑的类似案例可以参考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胡某、陶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换句话说,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不是有前科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就有可能宣告缓刑,只是实际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中法院对有前科被告人宣告缓刑大都是在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这就让很多人都产生了认识误区,认为有犯罪前科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就不能适用缓刑,大部分被害人对取得谅解要求了较高的赔偿金额,这也给很多人造成了“花钱可以买自由”的一种错觉,这种认识亵渎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我们信仰法律,但实际上人又大多是厌恶风险,换位思考,谁也不愿意用自己的自由作为赌注,去试探法律的底线,毕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所以最好的防范风险的方式就是遵纪守法,循规蹈矩,让自己没有机会犯错误。

 


诉讼类事务擅长知识产权类案件和债权债务类案件处理、劳动争议也涉及较多;非诉类事务有三年多教育类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负责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