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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罪成功争取缓刑一案

发布者: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佛山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辉,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粤060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的汽车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新海岸小区附近一餐馆出发,途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山一环53公里西樵出口南往北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2mg/100ml。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辖区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胡某某是当天中午饮酒,当天晚上驾车时被交警查获,驾车过程中也未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也不高,同时胡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现已知罪悔罪,且有一个公司需要经营,请求二审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胡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考虑到上诉人胡某某的醉酒程度不高,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对其宣告缓刑,对上诉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二审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胡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胡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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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21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离婚、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