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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与佛山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033.92元及利息(以43033.92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贸易往来,2017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咖啡机出水针,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原告分8次向被告提供了总计11896个咖啡机出水针。经双方对账,合计货款为43033.92元。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承担相应的利息。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如前。
XX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送货单》8份(其中7份是原件,1份是复印件),《对账单》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佛山市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八次,经徐XX等被告员工签收,经对账确认供货金额为43033.92元,原告并应被告的要求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
XX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是佛山市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被告XX厂员工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送货单》7份、《对账单》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均是原件,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第8份《送货单》虽然是复印件,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被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8次,货款金额共计43033.92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原告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被告的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现被告收取货物后尚欠货款43033.92元未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即被告应当最迟在2017年5月10日支付货款,故原告主张从2017年5月1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XX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XX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XX公司货款43033.92元及利息(利息以43033.92元为基数,按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XX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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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21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离婚、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