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世萍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10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20年6月1日领取结婚证。于2020年6月5日原告通过媒人张某向被告的父亲给付彩礼60,000元,用于装修房子;于2020年7月28日(农历六月初八)订婚,原告给付彩礼26,000元,6个红包,每个500元,合计29,000元;于2020年9月24日(农历八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入赘被告家生活,婚后半个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至今未在一起生活。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9000元。
【审判】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且与被告并未共同生活,被告应当全额返还彩礼89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银行贷款16万元系2021年3月1日出具,系双方结婚之后出具,不能证明贷款与支付彩礼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已共同生活,该彩礼系婚后给付,并非婚前给付,故无论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均不应当退还彩礼。
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领取结婚证后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通过媒人张某向被告父亲给付礼金89,000元(其中60,000元用于装修被告家房子,26,000元用于办婚宴,3,000元用于包红包赠与长辈),双方从领取结婚证至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仅在一起生活了4个月,鉴于双方维持婚姻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0,000元用于装修被告家房子予以返还,3,000元系赠与行为不予返还,26,000元用于双方办理婚宴不予返还。综上所述,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虽然本案并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任何一种情形,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时间较短,加之双方共同生活未达成一个稳定的生活状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因此,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显失公允。所以,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彩礼,但是并不代表只有未共同生活才需要返还彩礼,若双方共同生活,但生活时间较短,仍然需要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总之,法条的规定是僵硬的,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理解法理,即知道法条真正需要达到的目的,才能更好的运用法条,才能使判决结果更好的彰显公平正义。
6年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4892分 (优于92.03%的律师)
一天内
4篇 (优于82.4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