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世萍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5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婚前与他人生育一子白某1(2007年6月27日生)。2012年原告与被告认识自由恋爱,于2012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12月5日生育一女白某2,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婚后争吵不断,原告因此诉至贵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判决白某1由原告抚养,白某2由被告抚养。
【审判】
首先,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且被告婚后未承担起家庭重担,未尽到丈夫的义务,原告患病住院及家庭开销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对此不闻不问,导致原告不堪重负,精神极度痛苦。其次,被告并未平等对待白某1与白某2,使白某1缺乏父爱,影响白某1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多次因此事争吵。婚后原被告之间频繁产生矛盾,被告多次动手偶殴打原告,到原告的工作单位骚扰原告,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和正常生活,双方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双方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分居2年半。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租房合同、录音内容,以证明双方已分居满两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同时也看出被告不愿意挽回这段夫妻感情,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本院认为,父母都有教育抚养孩子的义务。本案中,孩子白某2,系原、被告所生,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现原告已抚养一个孩子,故由被告抚养为宜,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支付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由原告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于孩子白某1系原告婚前与他人所生,其要求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孩子白某1的抚养权,涉及他人权益,在本案中不予作出处理。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孩子白某2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的,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仍然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准予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许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与被告是否出庭并无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已经达到法定离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离婚案件中,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仍然会支持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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