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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未发房产证之前去世,其子女如何直接获取房产证?

发布者:李德伟|时间:2022年11月08日|1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系被告赵某齐之子。原告之母曾某芳2020年10月16日去世。2016年11月24日曾某芳与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以234868.00元购买该公司定向安置房一套,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东区1号楼1单元301号,该房屋至今尚未下发产权证。
因曾某芳去世,导致该房屋现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经过协商,被告口头同意曾某兆芳享有的上述合同的全部权利均由原告继承所有,且口头同意上述合同权利中如有自己的财产份额也全部无偿转让或赠与给原告
为解决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问题,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或调解。
案件过程:
被告之妻购房后,在房产证发放前去世,因一些手续需要被告之妻亲自办理,造成房产证无法办理。鉴于该期房债权购买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期房债权实为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拟把该期房债权直接全部转给其独生子,这样房产证上所有人直接登记为其子,可以省去将来需要再过户给其子的繁琐法律手续和不少费用。
要落实这一目标,既涉及落实被告之子继承其母亲期房债权之四分之一问题,又涉及落实被告将其析产所得期房债权的二分之一及继承其妻子期房债权之四分之一全部赠与被告之子的问题,故,继承和赠与上述相应房产期权这两个法律题均需要公证,费用较高,且对于债权赠与问题,公证处一般不予公证。当被告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研究后认为通过诉讼调解途径可以解决,遂建议原告之子起诉被告解决困局,并代理被告圆满完成代理工作。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书):曾某芳与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4日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由原告赵某继承。
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同民事判决书一样,具有房屋确权的功能,故凭借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
房屋继承中,通常主要有两种途径可走,要么走公证继承,要么走诉讼继承,在公证继承依法不能走通或成本较高、程序繁琐时,走诉讼调解往往成为首选和唯一途径,律师对此要跟当事人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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