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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能办理继承公证,通过诉讼圆满解决房产继承问题

发布者:李德伟|时间:2022年11月11日|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兰系某李某贵之妻,二被告系原告与李某贵之子女。李某贵1995年1月1日死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0号楼2单元3层303号房屋,系李某贵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一直登记在李某玉贵名下。
李某贵之父母李某奎、苗某芳分别于1997年9月20日和1995年8月5日去世。李某奎、苗某芳生前育有子女7人,分别为李某贵,李某成,李某金、李某宝、李某清,李某洁,李某侠。对干涉及到的诉争房屋遗产继承问题,2022年1月13日至1月21日期间,除李某玉贵以外,李某奎、苗某芳的其他六子女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进行公证。另外,二被告均已口头同意放弃继承其父李某贵名下房产份额。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调解或判决。
案件过程: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贵去世时四十多岁,其父母作为其房产的部分继承人均后于其去世,其父母去世时六、七十多岁,虽然被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先于被继承人的父母去世,但限于年代久远等问题,该事实的证据材料原告与被告虽穷尽方法仍均无法取得,故原、被告拟通过公证继承涉案房产的方案被公证处否决。
原、被告无奈拟请本律师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本律师了解到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给有解决此类困局的意见,遂愉快接受原告委托并顺利完成代理工作,解决了但是当事人的困局,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诚挚致谢。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柳西里20号楼2单元3层303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兰继承、归原告赵某兰所有。
律师点评:
由于部分继承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事实时间跨度较大,在旧有信息保存技术不充分情况下,很多事实难以精确还原。实践中常出现有证据显示仍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可能,但穷尽现有手段仍无法获得其准确身份信息。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较大。有的以证据不足不予追加,有的则在判决中留下相应份额。
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有时候存在一定的矛盾,案件审理中必须依据证据进行法律判断,依法定程序确定法律事实的成立与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因此,在存在初步有未参加诉讼继承人证据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如:至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调取档案资料或至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资料等)。如果穷尽法院手段依然在法律上无法确认该继承人存在,从概率和实践已有情况来看,该自然人将来出现的几率很低。另外由于《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留存相应份额的做法没有现实可操作性。即使将来出现真实情况与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可以通过审监纠错程序解决这一新事实变化引发的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和分析,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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