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拒不履行腾房义务,被判承担巨额房屋占用使用费
【案情简介】2014年9月20日,A旅游公司将某游客中心负一楼商品区租赁给B酒店经营,年租金210万元,租期一年。2015年11月30日租赁合同到期,B酒店既未交纳租金,也未腾退房屋。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效后,A旅游公司将B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B酒店腾退房屋并向A旅游公司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160.2万元及其他损失。
【诉讼情况】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B酒店向原告A旅游公司返还占用的某游客中心负一楼商品区;二、被告B酒店向原告A旅游公司按17.5万元/月标准支付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被告B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租赁关系即已终止,B酒店就负有腾退场地的义务。双方在其他方面因经济利益存在纠纷,可以另案起诉,但并不当然影响到腾退房屋义务的履行,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续签,承租方就负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腾退房屋的义务。如果承租方逾期拒不履行腾房义务,就应按照实际占用时间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也应该另案起诉解决,但不得以此对抗租赁合同到期后的腾房义务。本案中,被告B酒店以与原告A旅游公司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腾房义务,未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