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5201710******

  • 执业机构: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之间互相借款,需要还吗?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之间互相借款,需要还吗?

【案情简介】:A女与B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710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6月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无房贷车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男以买车、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A女借款共计52600元,并于2018227日向A出具借条。双方协议离婚后,A多次要求B归还借款,B以各种理由加以拖延和拒绝,后A女诉至法院要求B男归还全部借款。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离婚时协议载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表明被告B所欠原告A52600元借款系其个人债务,原告A的该笔债权也系其个人债权,该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被告B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而判决如下:B男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A女借款52600元。

 

【律师点评】该案涉及夫妻之间婚内借款问题。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借款协议,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时借款方应向另一方归还所借金额的一半。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A与被告B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B所借5万余元系原告A婚前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