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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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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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情简介】AB二人系夫妻,A以经营磷矿为生,B为家庭主妇。20132月,A因资金周转需要,向C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息4万元,并出具相关借条,借条上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A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支付剩余利息及本金。逾期后,C多次要求催还无效后诉至法院,要求AB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诉讼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B二人连带偿还C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AB二人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A一人负责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驳回CB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B二人均陈述A从事生产经营活动,A也陈述本案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本案借款是A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获利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照《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案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为AB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故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该条款被不少人所诟病,201818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少人片面、机械地将该《解释》整体、简单地解读为“共债共签原则”,而忽略了第三条中“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

本案中,AB二人均陈述A从事生产经营活动,A也陈述本案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本案借款是A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获利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二审法院依据该《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多年,后转入律师行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