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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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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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固定回报的合作经营协议,实为借贷关系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约定固定回报的合作经营协议,实为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AB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2017年间曾与CCD合作经营客运生意,在这期间CD二人共欠下AB两人款项共计20万元。20175月,CDAB二人出具20万元的借条。201710月,C因遭遇意外而身亡。20181月,AB二人与D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该20万元以合作的名义算入D经营的饭店股份,但协议约定,AB二人不实际参与饭店的经营,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论饭店是否盈亏,D均以固定分红的形式向AB二人返还本息。协议签订后,D未按协议向AB二人支付本息,经再三催促无效后,AB二人将D起诉至法院,要求D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作经营协议》约定,AB二人投入20万元入股,但不参加实际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的内容,其实质是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故应当认定为AB二人与D达成了将所欠款项转化为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案涉的20万元的性质已转化为借款,因此判决D归还本金20万元,并按照协议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借贷关系、以合作关系掩盖借贷关系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合作经营协议》,但协议约定AB二人不实际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的内容,并不符合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是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借贷关系。

 


李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多年,后转入律师行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