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约定固定回报的合作经营协议,实为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A、B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2017年间曾与C及C妻D合作经营客运生意,在这期间C、D二人共欠下A、B两人款项共计20万元。2017年5月,C、D向A、B二人出具20万元的借条。2017年10月,C因遭遇意外而身亡。2018年1月,A、B二人与D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该20万元以合作的名义算入D经营的饭店股份,但协议约定,A、B二人不实际参与饭店的经营,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论饭店是否盈亏,D均以固定分红的形式向A、B二人返还本息。协议签订后,D未按协议向A、B二人支付本息,经再三催促无效后,A、B二人将D起诉至法院,要求D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本息。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作经营协议》约定,A、B二人投入20万元入股,但不参加实际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的内容,其实质是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故应当认定为A、B二人与D达成了将所欠款项转化为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案涉的20万元的性质已转化为借款,因此判决D归还本金20万元,并按照协议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借贷关系、以合作关系掩盖借贷关系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合作经营协议》,但协议约定A、B二人不实际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的内容,并不符合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是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