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6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要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案情简介】A于2008年6月进入B公司工作,并与B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双方再次续签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双方第三次签订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合同到期,B公司向A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A认为,B公司在2014年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诉讼情况】B公司辩称:1、2014年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表示,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A不同意续签合同,B公司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A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亦是如此。2014年6月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该规定亦不禁止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6月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表现,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018年6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A书面确认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被告B公司基于该意思表示,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合同。故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2014年6月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B公司能否以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根据现行司法裁判观点,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劳动者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放弃,且本案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对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一定要主动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