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借据,要求对方还钱难获法律支持
【案情简介】A、B二人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写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买任何房产、没有其他财产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确认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7年10月份A提出向B借款买房,并表示如果B肯借钱给他,A甚至会考虑和B复婚。11月,A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当月20日B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向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转账5000元,向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账184182元,分别为A支付购房中介费和首付款。A在取得上述款项后,竟表示这笔钱是对自己青春的“赔偿”,明确表示不打算归还债务,B多次索要无果后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A归还借款。
【诉讼情况】A辩称:其并没有向B提出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B应当提供借据、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B为A支付房款,是为了履行其对A负有的债务和承诺:2017年9月5日,B请求A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股权210万元转让给B,并请求将A任职的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变更为B。作为对价,B要给A购买一辆奔驰车及房子,B支付部分购房款是其履行义务,现在B没有全部履行,A有权要求B继续履行。综上,请求驳回B的诉求。
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B所持有的银行个人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为A支付购房中介费和首付款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A向其借款。本案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故汇款凭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负举证责任。B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B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B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汇款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A抗辩B为其支付购房中介费和首付款系履行其对A负有的债务和承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原告B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关系大多发生在同学同事、亲属亲戚、朋友邻居等熟人之间,出借人往往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凭据。后因借款人经济条件恶化或不讲诚信而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出借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借款。但因缺乏借条、借据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导致其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律师在这里郑重提示广大出借人,一定要借款人写下借条、借据、借款合同,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留下相应证据,万一对方赖账,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