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1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禁渔区内捕鱼被抓,律师辩护获得缓刑
2022年8月26日晚,被告人田某携锚钩、锚鱼批竿等造具,驾驶摩托车骑行到长江某禁渔水域,在该水域用锚鱼批竿系三个单销钩,采取主动收竿使钩刺入鱼身体的方式捕获理鱼1尾, 后被正在附近巡查的民警发现,民警在现场查获锚鱼抛竿1根(线)、单锚钩3个、合理鱼1尾(称重2.566千克,即俗称5.13市斤)及田某随身包携带的双销钩5副 。根据鉴定报告,田某捕猎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的耙刺类渔具。后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田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并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而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捕猎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对犯罪所用渔具予以没收。
律师提示,从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已经正式进入“十年禁渔期”。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也不得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方法进行捕鱼,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也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请钓鱼爱好者“且钓且珍惜”,以此为戒,以免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