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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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资深律师,挫败不良公司套路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8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战资深律师,挫败不良公司套路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9日,A与B装修公司经协商后,双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以总价99610元的价款,将位于某处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以包工(全包)、包基础施工材料、包全部主材的方式进行承包。合同签订后,A依约支付了29883元的预付款

6月4日,A到B公司选择主材的时候却被告知,99610元的总价款中并不包含电安装费用A需另外支付9000元的电安装费。A争辩说,合同中已经约定采用全包的形式,总价款中理应包含电安装费。B公司拿出双方合同洽商过程中的报价单,底下一行小字注明本报价不含电改造费用”,在报价单的上方还有A的签字。A看后表示业务员当时并没有向他说明这点,反而再三保证总价款不会超过10万。但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B公司的车轮战法之下,A不得不表示同意加价。之后,A又后悔了,经与B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A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所交预付款29883元。B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委托宜昌某资深律师Y律师出庭应诉,并提起反诉,要求A支付违约金19922元,并支付设计费7280元。

【诉讼情况】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二、B公司退还A预约金29883元;三、A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9961元;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A收到判决书以后,虽然对法院的判决不太满意,但还是决定尊重法院判决,准备拿回判决款项后就此作罢。不料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第13天,A却接到法院通知B公司已经上诉,A决定也上诉,于是在第15天也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哪知在双方提交上诉状后不久B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就将公司注销,然后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在原地继续经营。二审开庭时,B公司仍委托Y律师出庭应诉,Y律师提交了B公司已注销的证据,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南的身份信息,要求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南在二审中,本律师面对强悍对手,不卑不亢,据理力争,援引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提出在B公司首先违约的情况下,A提出解除《施工合同》不属于违约,而是依据《合同法》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A支付违约金明显有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审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将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发回重审,因B公司已经注销,本律师将被告变更为B公司股东南某、刘某和郭某,请求三个股东连带向原告A退还预付款29883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得以完美的划上句号。

【律师提示】目前装修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不良装修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会用较低的报价吸引消费者前来谈单,然后在谈单的过程中设置各种陷阱(比如本案就隐瞒了合同价款不含改造费用辅之以车轮战法,消费者往往坚持不了多久就会败下阵来,按照他们的要求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可当回过神来要求退款时,合同中的各种格式条款又会让消费者维权面临重重困难。更有甚者,注销涉案公司,另外注册一家公司在原地继续经营,真可谓是套路重重,遍地是坑。面对不良商家设置的套路和陷阱,消费者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识破陷阱,避免入坑。如果已不幸入坑,建议及早向维权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多年,后转入律师行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