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原告因无法胜诉而被迫撤诉
A是一名木工,2016年7月1日,A在某门店为店主B装修过程中,用电锯锯木芯板材时被板材中飞出的一截铁钉击中右眼,后被送往医院治疗。A出院后,将店主B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B赔偿A各项损失209472元。
因出事板材系从C处购买,故店主B又将销售者C及另外两名案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211274元。判决生效以后,C向B支付了赔偿款105500元。C赔偿后认为,出事的木芯板材系D所生产,于是便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为由,将D起诉至法院,要求D赔偿其经济损失105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D接到法院的起诉状及证据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本律师仔细审查证据,并查询相关法律后认为,C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出事板材系D所生产。在法庭上,本律师据理力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C的门店在出事的时候,同时经营着来自山东、河南、山西、安徽、河北等地厂商生产的木芯板。C提供的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D系其供货商之一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出事板材确系D所生产,因此出事板材系D生产只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但没有达到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高度概然性。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C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因此,请法庭依法驳回C的诉讼请求。
庭后,经法院调解,C、D仍无法达成一致。C的律师眼见无法获胜,经与C商量以后,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C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故裁定准予C撤诉。本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