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序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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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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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院又抗诉,会加重处罚吗?

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院抗诉,会加重处罚吗?

【案情简介】被告人闵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者,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闵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太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闵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现在又提出上诉,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协议。闵某在接到抗诉书以后,又撤回了上诉。

【庭审情况】因为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因此某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案的二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检察官提出如下观点:1、闵某的上诉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2、闵某的上诉行为破坏了司法权威;3、闵某的上诉行为有可能获得不当利益;4、闵某的上诉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损耗了司法效率,并提出对其加重处罚的意见。

面对检察官咄咄逼人的态度,本律师针锋相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上诉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应该予以尊重和保障,不能因为被告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予以限制或者剥夺。2、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依据应该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这种情况下提起抗诉才符合法律规定。而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3、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仅因为检察机关抗诉而加重其刑期。因此建议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后认为,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某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闵某虽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撤回上诉,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闵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虽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上诉权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应该予以尊重和保障,不能因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予以剥夺。对于此类因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应该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的原则,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

李序勇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专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多年,后转入律师行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