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序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警惕!不良商家暗设陷阱,一不小心就入坑
2020年4月19日,A与B装修公司经协商后,双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以总价99610元的价款,将位于某处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XX公司,XX公司以包工(全包)、包基础施工材料、包全部主材的方式进行承包。合同签订后,A依约支付了29883元的预约金。
6月4日,A到XX公司选择主材的时候却被告知,99610元的总价款中并不包含XX电安装费用,A需另外支付9000元的XX电安装费。A争辩说,合同中已经约定采用全包的形式,总价款中理应包含XX电安装费。XX公司拿出双方合同洽商过程中的报价单,底下一行小字注明“本报价不含XX电改造费用”,在报价单的上方还有A的签字。A看后表示业务员当时并没有向他告知这点,反而再三保证总价款不会超过10万。但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XX公司的软硬兼施之下,A不得不表示同意加价。之后,A又后悔了,经与XX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A将XX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XX公司退还所交预约金29883元。XX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又提起反诉,要求A支付违约金19922元,并支付设计费7280元。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已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二、XX公司退还A预约金29883元;三、A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9961元;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A收到判决书以后,虽然对法院的判决不太满意,但还是决定尊重法院判决,准备拿回部分款项后就此作罢。不料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第13天,A却接到法院通知XX公司已经上诉,A决定也上诉,于是在第15天也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XX公司提交上诉状没几天后,就向市场监管局提交注销公司申请,一个月后该公司注销,然后全面退出宜昌市场。等到二审人民法院开庭时,XX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宜昌某资深律师出庭提供了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南X的身份信息,要求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南X。在二审中,本律师面对强悍对手,不卑不亢,据理力争,援引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提出在XX公司首先违约的前提下,A提出解除《施工合同》不属于违约,而是依据《合同法》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A支付违约金明显有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将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装修行业的惯例,XX电安装是装修工程的基础性工程,无论是半包还是全包,都是包XX电安装的。但是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却与众不同,故其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应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本案中,XX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合同洽商过程中暗设陷阱,不仅故意隐瞒了合同价款不含XX电安装费用的事实,反而做出欺诈性承诺,以明面上的低价和赠送家具家电为诱饵,诱使A签订合同,后又通过其他方式暗中加价,这些都属于不良商家的常见套路。面对不良商家设置的陷阱,消费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识破陷阱,避免入坑。如果已不幸入坑,应及早向维权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