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变更抚养关系判决书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王某某与汤XX生育王X后,均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王X从三岁至今均随外祖父母生活,王X现已年满12周岁,明确表示愿意由王某某抚养,并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其外祖父母亦愿意继续照顾王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王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孩子,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是为人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希望王某某和汤某某在王X未来的成长道路上不再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多给予孩子关心、关爱。关于抚养费的标准,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以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汤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 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的婚生女王X变更由王某某抚养。汤某某享有探望权,王某某予以配合,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二、被告汤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王X抚养费800. 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