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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反击!如何在持械攻击中捍卫自我---解读正当防卫的界限与胜利

作者:付宇超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7次举报

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情简介
被告人A在某超市内要求超市老板将其购买的香瓜退货,正在超市聊天的B替超市老板说话,与A发生争吵,B先动手推了A,后与A厮打,A随手拿起超市门口的拖布追打B,追至隔壁熟食店门口(系由B经营),B 转身将A推至台阶下,此时双方分开,A站在台阶下与超市老板交谈 。其间,B进入熟食店拿取菜刀,后追砍A。A后退过程中用拖布挥挡,致B鼻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A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提出上诉,后检察院撤回抗诉,B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A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A与B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双方停止厮打后,B手持菜刀追砍A,严重威胁到了A的人身安全,A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用手中的拖布挥挡,致使B鼻子受伤,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A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承担法 律责任。具体阐述如下:
其一,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B先动手推搡A,直接导致双方矛盾 升级,A脚踹B并持拖布杆追撵B,双方由普通争执演变为双方 殴斗。但此时双方殴斗趋于平和、并不激烈状态。被害人B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
其二,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停止撕打后,B返回自家商铺,双方殴斗 行为已经终止,后B持菜刀冲出商铺追砍A,先行实施明显不相当的暴力侵害行为,行为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明显升级,已经严重危及A生命安全,B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B持刀冲出店铺直接追砍A,直至追砍到马路对面,A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停后 退并用拖布杆挥打,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三,B持刀,A持拖布,B追砍,A后退挥打,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在挥打过程中造成B鼻子受伤(经鉴定轻伤二级)亦不属于造成他人重大损害。A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被害人对冲突升级存在过错,且使用凶器,采取明显不相当暴力,B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A的行为构成正当 防卫。对于B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审视A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时,我们不仅看到了正当防卫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也见证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的严谨态度。本案中,被告人A与B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在双方冲突暂时平息后,B手持菜刀追砍A,严重威胁到A的人身安全。在此紧急情况下,A使用手中的拖布进行挥挡自卫,最终导致B轻伤二级。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以及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B持械报复的行为明显升级了冲突的性质和强度,直接危及到了A的生命安全。因此,A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考虑到被害人B首先挑起争端并在冲突结束后持凶器报复的事实,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这进一步支持了A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A的防卫行为造成了B受伤,但鉴于当时的情境下,这种伤害并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故不应视为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准确地把握了正当防卫的界限,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强调了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自我保护,同时提醒人们避免使用过度暴力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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